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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
湖北省荆门市公安局召开
打击整治赌博违法犯罪的新闻发布会,
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权威解释;
同时,部分内容在
《春节期间打多大麻将会被治安处罚?答案是…》
一文中有呈现
小编也查阅了相关权威文件,
对大家所关心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涉赌行为,如何定罪?
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2种
我国目前通过行政、刑事处罚两种手段规制涉赌行为,所涉罪名主要为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根据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这些行为构成“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或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均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用具,或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的,以及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将以“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场所、资金、通讯、网络支持,或者接送赌客、望风护场、收受投注、兑换筹码、结算赌资、放高利贷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
“赌资”是什么?“赌资较大”是多大?
湖北最低这个数
赌资是认定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标准,比如对于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工作场所赌博,利用网络赌博等行为,不论赌资多少,都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资”是什么?
2005年出台的《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属于赌资。
“赌资较大”到底是多大?
来看看《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赌博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规定:
(一)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1000以上不满3000元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条规定,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3000以上不满5000元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5000以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第七十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湖北这一规定,标准为最低赌资人均1000元。
亲戚带彩娱乐是否为赌博?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但如果造成噪音扰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正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后棋牌室还能不能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赌博与娱乐的区别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从参加打牌的人的身份、人数、是否有组织等综合考虑分析。
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结合“赌资”规定,去棋牌室进行正常的休闲娱乐活动还是可以的。
而营业性的棋牌室、“晃晃馆”、茶楼如果累计抽头渔利、赌资、人数等达到标准,以聚众赌博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微信红包赌博中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随着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广泛普及,抢红包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消遣方式。然而,不法分子却将它当成了违法犯罪的工具。
关于“微信红包赌博”,《人民公安报》曾发布《微信红包赌博中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一文,文章作者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结合典型案例,从3个方面分析微信红包赌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从管理模式分析微信红包赌博的定性
开设赌场罪有一套相对完备的参赌规则,内部设立组织架构进行明确分工,如群主、财务人员、发包手、拉手等岗位。开设赌场过程中还制定相应的营利分配、工资提成等规则。
从人员分工分析微信红包赌博的定性
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体系相对完善,工作人员之间分工更为明确,发包手专门负责发红包,财务人员负责上下分结算,拉手负责拉人进群赌博,群主负责维持秩序等。分工的形成得以极大地提高参赌效率。
从刑法的立法原则谈微信红包赌博的定性
在微信红包赌博中,如果犯罪团伙内部组织趋向严密,形成明确分工,无疑会吸引更多人参与到赌博活动中,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赌博风气,社会危害性将会更大,因此将其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小区棋牌室的去留
关于“小区棋牌室去留”问题,荆门公安给出了答复,也可给湖北其他市州一些启发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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